澳大利亚的袭击行为
袭击罪
“袭击”是一种犯罪行为,该行为涉及通过故意或疏忽大意地引起他人对即将发生的伤害、恐惧或威胁的认识,使其它人担心即将发生的不必要的身体接触或人身暴力。袭击不涉及身体接触,相比之下,殴打则是实际造成伤害或身体接触。
认定袭击的要素
1. 对迫在眉睫的伤害的担忧
在Barton v Armstrong [1969] 2 NSWR 451案件中对“即时性”的概念进行了讨论,法庭裁定如果威胁引起了对即将发生的身体暴力的即时恐惧或担忧,这样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袭击。测试的标准是该行为是否会在合理人的头脑中引起担忧。
2. 引起忧虑的意图
必须有故意以造成伤害的方式干涉他人人身权利的意图。检验标准是一个处于被害人地位的合理的人是否会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或意图使用暴力。
3. 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是指投诉人可能预料到自己可能会导致投诉人担心自己的安全,但还是冒了这个险。
不同类型的袭击
袭击有 5 种不同类型:
- 普通袭击
- 非法伤害
- 造成身体伤害的攻击(殴打);
- 性袭击
1. 普通攻击,如推搡
没有行为的言语不构成袭击。例如,如果一个人说 “我要开枪打你”,但没有枪或无法合理地实施威胁,这可能不会被视为袭击。但是,如果在发出这种威胁的同时,此人还持有枪支,那么如果被害人有理由担心自己的安全,就会构成袭击行为。根据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61 条,袭击他人虽未造成实际身体伤害,但应处以两年监禁。
2. 非法伤害,如肿胀或瘀伤
蓄意伤害他人或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处 25 年有期徒刑(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33 条)。
3. 袭击造成身体伤害(殴打),例如流血或皮肤外层受伤
袭击他人并对他人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可判处 5 年有期徒刑(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59 节)。
4. 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袭击行为(严重袭击行为),例如严重毁容或伤害被害人的生命
根据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 条,严重人身伤害包括:
- 破坏孕妇的胎儿;
- 任何永久或严重的毁容,以及
- 任何严重的身体疾病
造成他人严重身体伤害并罔顾对任何其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共同犯罪,最高可判处 14 年有期徒刑(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35(1)(2)条)。
疏忽大意伤人并造成他人实际身体伤害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处 7 年有期徒刑,如与他人共谋,最高可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35(3)(4)条)。
5. 性袭击,如性交
根据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61HA 条,性交系指通过插入任何人的生殖器或肛门、将某人的阴茎插入另一人的口中、舔阴或继续进行上述所有性交而引起的性联系。
根据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61I 条,任何人在未经他人同意,并且知道他人不会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被判处 14 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人自由且自愿地同意进行性活动,则该人即为同意(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61HE(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