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和 过失杀人
凶杀案: 新南威尔士州的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
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罪名成立,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它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谋杀和过失杀人。
“谋杀”和 “过失杀人”是根据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18 条处理的刑事犯罪。
谋杀
谋杀是杀人罪的一个分支,涉及非法和故意杀害他人。
要判定谋杀罪名成立,控方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以下几点:
- 自愿行为或疏忽行为;并且
- 导致被害人死亡;且
- 该自愿行为或疏忽行为
- 意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 意图杀人
- 罔顾人命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 被告人或其同谋在企图实施犯罪时、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立即实施的行为。
如果控方无法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实所有这些要素,则必须宣告被告无罪。
过失杀人
过失杀人指非故意杀害他人,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它是指谋杀罪的要件已经成立,但由于以下原因而减轻了定罪:
- 挑衅;或
- 因严重损伤导致精神异常;或
- 过度自卫,适用的检验标准是,在当时情况下,处于被告地位的理性人是否会认为致命反应是合理的。
就非故意杀人而言,在以下情况下会出现这种情况:死亡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 非法的危险行为;或
- 被认为是疏忽的行为,因为它没有达到一个合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会采取的谨慎标准。
刑罚
根据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如果被告被认定犯有谋杀或过失杀人罪,则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
- 25 年。
无期徒刑通常只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即法院认为罪责严重,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才能满足报复、惩罚、社区保护和威慑等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