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 酒后
新南威尔士州的酒驾罪行
2013 年《道路交通法》(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 “该法”)第 112(1)条提及在酒精或任何其他药物影响下使用或试图使用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
第 112(1)条规定
- 任何人不得在酒精或任何其他药物的影响下
- 驾驶机动车辆;或
- 坐在机动车驾驶座上,并试图使车辆行驶;或
- 如果此人是适用驾驶执照(除了适用的临时驾照或适用的学习驾照)的持有人,并且坐在由学习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的座位上。
关于该罪行的一些有用定义:
- 驾驶–根据该法第 4 条的定义,指以下行为:
- 控制车辆的转向、移动或推进;以及
- 就拖车而言,牵引或拖拽拖车;以及
- 驾驶车辆。
- 适用的驾驶执照–根据该法第 107 条的定义,指以下内容:
- 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现行法律颁发的授权持有人在道路上驾驶一种或多种类型机动车辆的驾照(无论如何描述);
- a 段所述执照的驾驶执照收据;及
- 外国驾驶执照。
警方必须证明以下要素,才能判定您犯有此罪:
- 您受到法庭出庭通知中所述毒品的影响,或
- 您受到出庭通知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毒品的影响。
要对这一指控进行成功抗辩非常困难。但是,如果您希望为这一指控辩护,那么获取一份药理学报告以确定犯罪时您体内的确切药物含量可能会有所帮助。该报告可能有助于向法庭证明您体内的药物含量极低,不会对您的驾驶能力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处罚
如果您被判定有罪,或者您希望认罪,那么完成 “交通违法者干预计划 “对您从法院获得宽大处理可能很重要。
如果刑事定罪记录在案,初犯者的最高刑罚为十八(18)个月有期徒刑、三十(30)个罚款单位的罚金以及十三(13)年的自动停牌期。
如果您是第二次犯罪,并且在初犯后五(5)年内有刑事定罪记录,那么最高处罚为两(2)年有期徒刑、五十(50)个处罚单位的罚款和五(5)年的自动停牌期。停牌期满后,必须参加相关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