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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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有效地役权的一般要求包括
- 授予地役权的人(也称为 "供役地人")必须是土地的所有人;
- 该权利必须有利于 "需役地人",即非土地所有人;
- 如果地役权是在公共道路或官方公共道路上设立的,则必须征得道路管理局的同意;
- 地役权必须明确规定供役地和需役地,以及影响地役权使用的任何条件;
- 地役权不能超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的权利范围,也就是说地役权期限不能长于当事人在土地上的权益;以及
- 地役权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地役权,如果不是法律承认的地役权,则必须先由法院裁定,然后才能注册。
旧系统产权 v 托伦斯产权地
旧系统产权和托伦斯产权下的地役权登记可能有所不同。如今,大多数房产都在托伦斯产权制度下运作,因此这可能对您没有影响。
如果您是托伦斯产权制度下的土地所有者,且地役权是在旧系统产权土地上设立的,您就不能简单地进行登记。为了登记地役权,您需要对受影响的土地提出 “主要申请”,并根据《1919 年产权转让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88B 条提交文书。
另一方面,如果供役地是旧系统土地,需役地是托伦斯产权土地,那么您可以直接登记地役权,也可以选择提交第 88B 条规定的文书。
确定您的土地属于旧系统产权还是托伦斯产权非常重要。如果您购买了新房产,或试图在新房产上设立地役权,那么该土地更有可能是托伦斯产权土地。值得注意的是,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登记处正在努力将许多旧系统产权土地转换为托伦斯产权土地,从而使土地交易登记程序更加统一。
交叉地役权
交叉地役权是在需役地上设立的互惠地役权。从本质上讲,双方都同意在自己的部分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使对方受益。在共用 “一方墙 “的相邻房产中,这是一种常见的地役权形式。
交叉地役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 如果在 1996 年 8 月 1 日之前提交了规划图,则双方均可根据《1900 年不动产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8 条申请登记交叉地役权;
- 如果 1996 年 8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图纸提及 "当事方墙",则交叉地役权会记录在登记簿上;
- 如果图纸在 1996 年 8 月 1 日之后提交,则双方均可根据《1900 年不动产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8(1A)条的规定申请登记交叉地役权;
- 如果 1996 年 8 月 1 日之后提交的图纸提及 "当事方墙",则会根据《1919 年转让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88BB 条自动创建交叉抵押权。
地役权的变更
《1900 年不动产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7(5A)条允许当事人变更地役权条款。
如果地役权对土地的使用产生了 “限制”(也称为 “限制性产权负担”),则只能通过以下方式更改地役权:
- 法院命令
- 双方达成协议;或
- 使限制条款无法执行。
地役权的终止
地役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或解除:
- 向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登记处登记一份 "解除地役权转让 "文件;
- 如果地役权已被放弃,登记处处长可取消地役权;
- 供役地和需役地合并为一块土地;
- 日落条款--地役权条款中规定地役权终止时间的条款;
- 法院命令。
行使地役权下的权利
供役地人不得采取任何影响需役地人使用地役权土地的行为。如果供役地人影响了您使用地役权标的土地的利益,您有权采取以下行动:
- 消除–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干扰。您不得采取使用不合理的武力、破坏和平或对公众造成任何伤害的措施。
- 法院诉讼–您可以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达损害赔偿令、滋扰令或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