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相关规定 , 本文提供的相关信息截至发布之日有效。由于内政部会定期更新规则和法规,请在做出任何决定前查看官方最新信息,并咨询移民律师,以确保获取最新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讨论《移民法》第489至494AA条款中关于澳大利亚入境的其他规定。这些条款的共同点是它们提供了入境澳大利亚的额外要求。
本文将讨论以下主题:
- 数据库通知
- 身份证件的必要格式
- 起诉程序的开始
- 董事、员工和代理人的行为
- 法院管辖权
- 对未经授权的海上抵达者相关法律程序的限制
起诉程序的开始
《移民法》第492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案的任何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对违反本法案或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起诉可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5年内的随时提起。
需注意,对于在本款生效后被指控实施第234、236或243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人,都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第234条:与非公民相关的虚假文件和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
第236条:与签证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243条:因婚姻或事实关系申请永久居留相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以下违法行为,可在本条生效前和《1999年移民法修正案(第1号)》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开始起诉:
第232A条:组织将非公民群体带入澳大利亚
第233A条:与非公民群体等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向官员或根据本法案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能的人出示,或导致出示明知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
- 向官员或根据本法案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能的人作出,或导致作出明知在重要方面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 向官员或根据本法案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能的人递交或导致递交,或为联邦官方目的以其他方式提供,或导致提供明知在重要方面包含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信息的文件。
澳大利亚入境相关规定 : 董事、员工和代理人的行为
澳大利亚入境相关规定 还包括董事、员工和代理人的相关行为。其中,第493条规定,如果某人违反《移民法》或法规或面临民事处罚令,在诉讼程序中必须确定法人团体关于特定行为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包括以下内容:
- 该人的知识、意图、意见、信念或目的;以及
- 该人的意图、意见、信念或目的的理由。
需要充分证明以下两点:
- 该行为是由法人团体的董事、员工或代理人在其实际或表面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且
- 该董事、员工或代理人当时具有上述心理状态。
此外,如果法人团体的董事、员工或代理人在其实际或表面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团体从事行为:
- 法律认为法人团体从事了该行为
- 除非法人团体证明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有)并尽职避免此类行为。
法院管辖权
如果某人在领地之外实施违反《移民法》的违法行为,并在该领地被发现或被带入该领地,该领地的法院对该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如同该违法行为是在领地内实施一样。
此外,对于不在州内实施的本法下的违法行为的审判,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其可开庭的任何地方进行。(第494条)
未经授权的海上入境者:禁止某些法律程序
第494AA条列举了法院不得提起的某些法律程序:
- 与未经授权的海上入境者的未经授权入境相关的程序;
- 在不符合资格期间,与未经授权的海上入境者作为非法非公民的身份相关的程序;
- 与在不符合资格期间,基于未经授权的海上入境者作为非法非公民身份,而进行的拘留的合法性相关的程序;
- 与执行或行使与未经授权的海上入境者有关的区域处理职能、职责或权力相关的程序。
为明确起见,以下短语具有其相应的定义:
- 不符合资格期间:从未经授权入境时起至该人下次不再是非法非公民时为止的期间。
- 未经授权入境:入境澳大利亚如下–
- 在离岸地点的划出时间后,在该离岸地点;或
- 在第5AA条(未经授权的海上抵达的含义)生效时或之后在任何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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