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嘱提出异议: 缺乏设立遗嘱的能力
Home / 澳洲离婚流程 / 澳洲遗嘱 : 遗嘱与遗产规划 / 对遗嘱提出异议: 缺乏设立遗嘱的能力
设立遗嘱的人缺乏设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可因设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缺乏设立遗嘱的能力而被提出异议。
这意味着,如果您认为遗嘱没有反映死者的真实意愿,因为其缺乏足够的心智能力理解其决定的后果,你有权对其提出异议。
谁能对遗嘱提出异议?
《继承法》第 57(1)条列出了有资格对死者遗产提出请求的人员名单。这些 “有资格的人 “包括:
- 死者去世时的配偶;
- 死者去世时的事实伴侣;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生前的配偶;
- 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依赖死者生活,并且与死者居住在同一住所的人;以及
- 在死者去世时与死者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
乍一看,您似乎符合条件,但重要的是首先要咨询律师,因为律师能够确定您在法律上是否符合条件。
什么是设立遗嘱的能力?
设立遗嘱的能力是让遗嘱具有约束力的必要条件,它指的是设立遗嘱人能够理解其所立遗嘱和更改的遗嘱的心智能力。
一般来说,如果设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能够理解以下内容,则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
- 他们正在执行遗嘱以及这样做的效果;
- 他们财产的一般性质和范围;以及
- 他们可能对朋友、家人或外界承担的任何道德义务。
- 此外,还必须证明他们在签署遗嘱时心智健全,因为任何能证明他们精神失常的证据都可能对遗嘱的有效性产生致命影响。
此外,还必须证明他们在执行遗嘱时精神健全,因为任何精神障碍的证据都可能对遗嘱的有效性产生致命影响。
撤销遗嘱
如果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定死者在执行遗嘱时不具备心智能力,则有权撤销遗嘱。
这一点规定在了 2006 年《继承法》第 18 条中:
“法院可应任何人的申请作出命令,授权按照法院批准的具体条款,代表缺乏设立遗嘱能力的人订立或更改遗嘱或遗嘱的一部分,或代表缺乏设立遗嘱能力的人撤销遗嘱或遗嘱的一部分”。
如果法院认为遗嘱没有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法院可以更正遗嘱,但法定时限为死者去世后十二(12)个月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延长时限。
要证明死者缺乏心智能力,必须对事情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 — 这一点可以由一名高水平的律师来协助完成。
其中包括:
- 听取死者生前主治医生的专家意见;
- 联系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以确定他们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立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以及
- 与医务人员或当时与死者有接触的人交谈。
准备好开始,或有进一步询问吗?
我们的遗产规划服务的定价是固定的,因为我们相信为客户提供确定性和价值透明度。
或者使用下面的 Settify 链接与我们经验丰富的遗产规划专业人士之一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