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危险犬类犯罪
危险犬类犯罪
危险犬类犯罪是根据 1998 年《伴侣动物法》(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 “该法”)处理的,其涉及与伴侣动物有关的各类犯罪,从宠物攻击人/其他动物,到与拥有限制饲养犬有关的犯罪。该法适用于狗已经做出需要宣布该狗要么是“危险”的或者是“威胁”的行为的情况。
该法第 33 条规定了“危险”的定义,即狗:
- 在没有挑衅的情况下攻击或杀死人或动物(害虫除外);或
- 在没有挑衅的情况下,多次威胁攻击或多次追逐人或动物(害虫除外);或
- 为狩猎目的而饲养或使用。
该法第 34 条允许授权官员或理事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认定狗是 “危险的狗 “或 “具有威胁性的狗”:
危险的狗
- 该犬危险;或
- 根据另一个州或地区与本法相对应的法律,该犬被宣布为危险犬
具有威胁性的狗
- 该犬具有威胁性;或
- 该犬属于具有威胁性的犬种(或杂交犬种);或
- 根据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与本法相对应的法律,该犬已被宣布为具有威胁性的犬。
犬只攻击
该法第 16(1)条规定,犬只攻击他人或动物属于犯罪行为。为了满足成立该罪行的要求,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 狗冲向、攻击、咬伤、骚扰或追逐他人或动物;以及
- 狗的主人是否在场。
这也适用于尚未被宣布为危险或具有威胁性的狗。
第 17 节第(1) 款还规定,任何人怂恿犬只攻击他人或动物(无论犬只是否具有危险性、威胁性或限制性)均属犯罪行为。
1900 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35A 条还规定,在狗的攻击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实际身体伤害的情况下,狗的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若要被控犯有此罪,检方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以下几点:
- 您能够控制您的狗;
- 您的狗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实际身体伤害的行为/未遂行为;且
- 你对狗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具有疏忽大意的故意。
抗辩
您可以使用以下抗辩理由:
- 胁迫--如果您或您的爱犬因所处环境而被迫采取某种行动;
- 必要性--如果您或您的爱犬被迫采取某种行动以防止更大的伤害发生;以及
- 正当防卫--如果您或您的爱犬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或他人或您或他人的财产。
刑罚
刑罚的种类取决于针对您的指控是根据《伴侣动物法》还是《刑法》提出。以下刑罚可能适用于您:
- 在您的狗被宣布为危险犬或具有威胁性的犬情况下进行的违法行为
- 最高 700 个处罚单位和/或 5 年有期徒刑;
- 永久剥夺养狗资格;和/或
- 根据第 48 条 – 命令 “销毁 “您的狗。
- 违反《刑法》–最高可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