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审查程序 , 是什么?《1958年移民法》第353至359C条规定了以下方面的规则:
- 仲裁庭的权力
- 第5部分可审查决定的审查程序。
什么是第5部分可审查决定?这些决定涉及签证的授予或取消。然而,这些决定不包括以下内容:
- 保护签证或临时庇护签证,或
- 带有最终性证明的决定。
根据该法第338条,第5部分可审查决定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未授予非公民签证的决定:
- 非公民在移民区内时可获得签证;并且
- 非公民在移民区域内申请签证;并且
- 当非公民出现以下情况时,不会作出决定:
- 正在办理移民手续;或
- 曾被拒绝入境且随后仍未获得入境许可;并且
4.如果该签证为临时签证。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仲裁庭的权力和决定审查的程序。
请注意,我们在本文中提供的关于《移民法》下审查程序的信息仅截至发布日期为准,内政部会定期更新规则和法规。在做出任何决策之前,请确保查阅官方更新,或咨询移民律师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为法律和条件可能随时变更。
移民法审查程序 : 仲裁庭如何运作?
根据《移民法》第353条,在对可审查决定进行审查时,仲裁庭:
- 不受技术细节、法律形式或证据规则的约束;并且
- 必须根据案件的实质公正和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决定。
该法还规定,仲裁庭的主席或仲裁庭的移民与难民部门可以发布指导决定作为参考。
什么是指导决定?根据第353B条,指导决定类似于在审查第5部分可审查决定时仲裁庭的参考依据。
因此,仲裁庭必须遵循指导决定。然而,如果仲裁庭认为被审查决定的事实或情境与指导决定的事实或情境明显不同,则可以选择不遵循指导决定。
然而,不遵循指导决定并不会自动使仲裁庭在审查中的决定无效。
如果仲裁庭在申请人出席时口头提供信息和邀请,会发生什么情况?
第359AA条规定,如果在邀请后申请人出席,仲裁庭可以口头向申请人清楚说明确认被审查决定的理性和法律依据。
然而,仲裁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 确保申请人理解信息与审查的相关性;
- 使申请人理解该信息作为确认被审查决定依据的后果;
- 口头邀请申请人对此信息发表评论或回应;以及
- 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更多时间来评论或回应该信息。
如果申请人申请更多时间来评论或回应该信息,则审查应延期。只有当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有合理理由,需要额外时间来评论或回应该信息时,审查才会延期。
书面邀请有哪些要求?
根据第359B条,邀请函必须指明以审裁处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供信息或评论。其他要求如下:
如果邀请是在面试时提供信息、评论或回复 | 面试应在以下时间进行: (a)在邀请中指定的地点; (b)在邀请中指定的时间,该时间是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是合理期限内的时间。 |
如果一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回应邀请 | 仲裁庭可将该期限延长为规定的进一步期限,并要求在延长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
如果一个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面试邀请 | 审裁处可将该时间改为:(a)该期限内的较晚时间;或(b)审裁处规定的进一步延长期限内的某个时间;然后在新的时间进行面谈时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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