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法中的产权
新南威尔士州有三(3)种土地制度:
- 1. 托伦斯产权(Torrens Title):通常称为永久产权,包括新南威尔士州的大部分住宅房产。根据 Torrens Title 持有的房产意味着,除房产上的任何抵押外,土地完全归产权证上的个人所有。
- 2. 旧制度产权:这是澳大利亚早期的土地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形式在1900 年《不动产法》(新南威尔士州)出台之前就已使用。在旧式产权制度下,土地通过单独的契约或文书进行转让。因此,土地所有权的证据是通过 "证据链 "传递的,而不是单一的所有权契约。然而,自从引入Torrens Title 以来,旧系统产权下的大部分土地现在都转为了Torrens Title 。
- 3. 官方土地:这是属于联邦政府的土地。
在这三(3)种土地制度中,人们可以持有不同的土地 “产权”。
简单有偿不动产权
简单有偿不动产权指的是一种自由保有的所有权形式。简单有偿不动产权有三(3)个特征:
- 1. 可转让:产权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 2. 可继承性: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可转让产权,包括所有权、债务、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产权会转让给配偶,如果所有权人没有配偶,则会转让给适当的近亲。
- 3. 可遗赠:与可继承产权类似,所有权人可根据遗嘱将产权留给他人。
简单有偿不动产权还可进一步分为 “可解除抵押的简单有偿不动产权”。当设保人在简单权益不动产权上附加条件时,就会产生这种不动产权。当特定事件发生时,产权可能会失效或被废除。有两 (2) 种可废除的产权:
- 1. 可确定的简单产权:当设保人在条件中使用期限语言时,一旦发生特定事件,产权将自动终止。例如,"只要土地用于作为公园,就归 (填写人)所有"。
- 2. 受后续条件限制的普通地役权:例如,"归(填写人)所有,但如果有酒水供应",则设保人拥有有条件的进入权。但是,这并不自动允许财产归还设保人。
终身产权
除了将产权传给近亲的权利外,终身产权赋予所有权人其他的全部权利。
终身产权有不同的类型:
- 1. 有条件的终身产权:地产在终身承租人死亡或发生特定事件时终止。
- 2. Pur autre vie:终身产权由承租人为他人终身享有。
终身产权可通过转让、转让申请或主要申请产生。
创建终身产权的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 1. 终身承租人死亡;
- 在 " Pur autre vie "的情况下,指定的人死亡;
- 发生特定事件;或
- 上述条件的组合。
我们能提供哪些帮助?
虽然不同产权的设立相对简单,但重要的是在产权的起草过程中明确指出您所寻求设立的产权类型。如果不能清楚地确定产权,或设立了错误类型的产权,最终可能会影响您处理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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