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和 零售租赁
商业租赁
商业租赁是一种商业场所租赁合同协议,商业场所包括不从事零售活动的工业用地或办公场所。
根据商业租赁,承租人的责任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就权利和义务进行谈判的能力。这一点与零售租赁不同,零售租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商业租赁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 租期和任何续约选择权;
- 租金、支付租金和租金审查的方法;
- 银行担保和保证金
- 维修和保养义务;
- 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对房屋进行施工的能力;
- 租户在租约期满时 "修复 "房屋的义务;
- 房东可以进入房屋的情况;
- 如果房东希望翻新或重建房屋,双方的权利;
- 保险;以及
- 处理房舍损坏、违约和终止理由的争议解决程序。
零售租赁
零售租赁是由经营零售店的企业签订的一种商业租赁。
1994 年《零售租赁法》(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 “该法”)第 3 条将 “零售店 “定义为以下场所:
- 全部或主要用于或拟用于经营业务;以及
- 用于或拟用于开展任何业务
换言之,该经营场所允许提供商品或服务。
此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 艺术画廊
- 书店
- 肉铺
- 蜡烛店
- 服装和正装出租店
- 百货商店
- 花店
- 水果蔬菜店
- 配钥匙店;以及
- 验光师
零售商店不必位于零售购物中心内。根据该法第 3 条的定义,"零售购物中心 "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场所群:
- 至少有五(5)处场所全部或主要用于经营一项或多项所列业务;
- 这些场所均由同一人拥有或由同一出租人拥有;
- 这些场所位于一幢建筑物内,或位于两幢建筑物内,仅由业主拥有的公共区域连接或分隔;以及
- 场所群被宣传为购物中心。
不属于 1994 年《零售租赁法》(新南威尔士州)管辖范围的租赁
该法不适用于以下零售店租赁:
- 期限为二十五(25)年或二十五(25)年以上的租赁;
- 本节生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
- 在本条款生效之前根据选择权或协议签订的租赁;
- 条例规定不受本法管辖的任何其他类别或描述的租赁。
商业租赁与零售租赁的区别
与商业租赁不同,零售租赁中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有一种假设是,零售租户或承租人与其房东或出租人具有不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
主要区别有三(3):
披露声明
根据该法第 11 条,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向承租人提供一份披露声明。该声明是租赁商业条款的摘要。如果未披露相关信息,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
不合情理的行为
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得在零售商铺租赁中做出不合情理的行为。法庭有权裁定出租人是否违反了该法的某一条款,从而为承租人提供零售租赁保护。
准备费用
根据该法第 14 条,出租人不得要求或接受支付与授予零售店租赁相关的租赁准备费用。如果出租人违反该条规定,则构成犯罪,可被处以不超过 100单位 的罚款。不过,如果准备费用是应准承租人的要求进行修改而产生的,则不妨碍出租人要求准承租人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