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是法院的首要考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本国儿童的福利与身心健康。该考量涵盖儿童的身心健康、财务与医疗需求、文化与道德、宗教以及教育利益。
基于其重要性,澳大利亚家庭法在《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中设有第60CC条,具体阐明“儿童最大利益”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包括两项主要考量及若干附加考量,其中主要包括:
- 儿童与双亲维持有意义且值得的关系对其成长的益处;
- 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伤害或虐待的必要性,包括身体伤害、心理伤害,以及防止儿童接触或暴露于忽视、虐待或家庭暴力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会因情形不同而有差异。家庭法院始终个案个别处理,在某些情形下,某些附加考量可能会被赋予更大权重。那么,实践中应如何贯彻这一法律原则?请继续阅读。
何时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所有涉及儿童的家庭法院事宜——如制定、变更或拟定育儿令/育儿计划——均依赖“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作出决定与命令。在监护/监护权争议中,法院也将儿童最大利益置于优先地位。
《1975年家庭法》同时规定,除非另有命令,在子女年满18岁之前,父母对其照护与福利原则上承担共同父母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2024年5月6日起的变更
自2024年5月6日起,法院在确定育儿安排时适用新的、无先后顺序的六项一般考量,并对原住民或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增设两项进一步考量。该简化框架旨在更好地促进儿童的福利与发展,同时保留法院对各要素权重分配的自由裁量。六项一般考量包括:
- 儿童本身及所有照顾儿童之人的安全(无论该人是否对儿童负有父母责任);
- 儿童的意见与观点,以及法院认为相关的因素(如儿童的年龄、理解力与成熟度);
- 每一方父母及任何相关照顾者满足儿童发展、心理、情感与文化需要的能力;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儿童与父母及其家庭中对其重要的成员维持有意义的关系;
- 与儿童处境相关的任何事项。
概言之,儿童与父母及其认为重要之人的关系,在制定育儿安排时至关重要;若存在虐待或暴力风险,保护因素将获得更大权重。法院亦会关注任何现行的家庭暴力令(Family Violence Orders)对相关家庭成员的适用情况。

是否应先从“育儿计划(Parenting Plan)”开始?
育儿计划是庭外、非正式且不具法律强制力的书面安排。如果你与前任伴侣能有效沟通并遵守约定,这会是一个便捷的起点。但由于其不可强制执行,一方违约时缺乏直接的法律后果。
家暴与虐待如何影响育儿计划?
家庭暴力与虐待是法院在作出育儿命令时最为看重的因素之一。施暴或操控型的父母可能会通过扭曲事实等方式谋取监护优势,这绝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因为暴力与虐待将深刻损害儿童的身心发展。
因此,即便先行制定育儿计划,我们强烈建议将双方达成的一致提交法院申请“同意令(Consent Orders)”,令其转化为具法律效力的育儿令(Parenting Orders)。如此,父母即可向法院证明其安排在特定情形下切实符合儿童最大利益。
独立儿童律师(ICL)的角色
法院可在适当情形下指定独立儿童律师(Independent Children’s Lawyer, ICL),以在育儿诉讼中代表儿童的最大利益。
ICL 的首要职责,是就何种决定最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向法院提供独立意见。ICL 必须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母亲或父亲),其唯一关切是儿童的最大利益。
一旦指定 ICL,其将出席全部庭审。ICL 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亦可由儿童本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士提出申请。

在法律专业支持下落实“儿童最大利益”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JB Solicitors深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能够据此为你制定合规、可执行且切实可行的育儿安排。离婚本已劳神伤心,若再牵涉家庭暴力或多方复杂关系,更不应独自承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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