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犯性 语言
有关冒犯性语言的法律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将告知您的权利,为您出庭做好准备,并向您解释
1988 年《简易犯罪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A(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学校内、附近或听力范围内使用冒犯性语言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为了证明您犯有此罪,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
- 您使用了冒犯性语言。
- 在以下地点、附近或听力范围内发生:
- 公共场所;或
- 学校。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所有刑法事务并提供相关建议,包括
何为 “冒犯 “很难确定。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断变化的社区标准、语言的性质以及使用语言的环境。
因此,您必须与律师进行沟通,因为他们能够为您提供有关您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会被法院视为 “冒犯性 “语言的信息。
什么是 “公共场所”?
法律将 “公共场所 “定义为以下场所或场所的一部分
- 向公众开放;或
- 由公众使用,以下情况无关紧要
- 进入时需要支付金钱或其他对价、
- 该场所或场所的一部分通常如此开放或使用、
- 向其开放的公众只包括特定阶层的人,但不包括学校。
什么是学校?
在立法中,”学校 “被定义为
公立学校,或符合 1990 年《教育法》定义的注册非政府学校;以及
- 提供以下教育(无论是世俗教育还是宗教教育):
- 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
- 小学阶段
- 中学;以及
- 该场所用于通常称为托儿所的机构或类似目的;且
- 此类学校或场所占用的土地及任何建筑物,或与此类学校或场所的经营有关的土地及任何建筑物。
- Provides education (whether secular or religious) at:
- Pre-school or infant’s school level,
- Primary level,
- Secondary level; and
- The place is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an establishment commonly known as a child-minding centre or for similar purposes; and
- The land, and any building, occupied by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duct of such a school or place.
但不包括以下建筑物
- 仅作为住宅占用或使用;或
- 仅用于与学校或场所办学无关的目的。
使用冒犯性语言会受到什么处罚?
使用冒犯性语言的处罚如下:
- 最高罚款 $660.00;或
- 法院可能会发出社区矫正令,要求您从事最多 100 小时的无偿社区服务工作。
抗辩
1988 年《简易犯罪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4A(2)条规定了使用冒犯性语言的充分抗辩理由。如果您有合理的理由解释为何在被控犯罪时使用了冒犯性语言,那么您可能会被宣告无罪。
此外,根据您的个人情况,您还可能有其他抗辩理由。因此,请律师协助处理您的问题至关重要,这样您才能了解您可以使用哪些抗辩理由。